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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bv国际体育印刷业管理条|s8sp直接进入路线|例

  伟德国际BETVlCTORღ✿◈。bv伟德官方网站海报印刷ღ✿◈,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ღ✿◈,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ღ✿◈,制定本条例伟德bv国际体育ღ✿◈。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ღ✿◈,包括报纸ღ✿◈、期刊ღ✿◈、书籍ღ✿◈、地图ღ✿◈、年画ღ✿◈、图片ღ✿◈、挂历ღ✿◈、画册及音像制品ღ✿◈、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ღ✿◈。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ღ✿◈,包括商标标识ღ✿◈、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ღ✿◈、金属ღ✿◈、塑料等的印刷品ღ✿◈。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ღ✿◈、淫秽ღ✿◈、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ღ✿◈、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ღ✿◈。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伟德bv国际体育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ღ✿◈,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ღ✿◈。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ღ✿◈、健全承印验证制度ღ✿◈、承印登记制度ღ✿◈、印刷品保管制度ღ✿◈、印刷品交付制度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ღ✿◈。

  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ღ✿◈。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ღ✿◈、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ღ✿◈,应当向所在地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ღ✿◈;其中ღ✿◈,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ღ✿◈,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ღ✿◈。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ღ✿◈,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ღ✿◈,经核准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ღ✿◈,持印刷经营许可证ღ✿◈、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ღ✿◈,取得营业执照ღ✿◈。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ღ✿◈、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ღ✿◈;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ღ✿◈,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ღ✿◈。

  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ღ✿◈,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ღ✿◈。批准设立申请的ღ✿◈,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ღ✿◈;不批准设立申请的s8sp直接进入路线ღ✿◈,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

  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ღ✿◈、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ღ✿◈,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ღ✿◈,或者因合并ღ✿◈、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ღ✿◈,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ღ✿◈。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ღ✿◈,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ღ✿◈,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ღ✿◈、注销登记ღ✿◈,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ღ✿◈。

  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ღ✿◈、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ღ✿◈,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ღ✿◈。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ღ✿◈,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ღ✿◈;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ღ✿◈,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ღ✿◈。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ღ✿◈;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ღ✿◈,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ღ✿◈。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ღ✿◈,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ღ✿◈。

  第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ღ✿◈。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ღ✿◈、期刊的ღ✿◈,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ღ✿◈;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ღ✿◈、期刊的ღ✿◈,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ღ✿◈。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ღ✿◈,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ღ✿◈。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ღ✿◈,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ღ✿◈;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ღ✿◈、期刊的增版ღ✿◈、增刊的ღ✿◈,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ღ✿◈、增刊的文件ღ✿◈。

  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ღ✿◈,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ღ✿◈。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ღ✿◈,必须验证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ღ✿◈。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ღ✿◈,并通知申请人ღ✿◈;逾期不作出决定的ღ✿◈,视为同意印刷ღ✿◈。

  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ღ✿◈,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ღ✿◈,经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ღ✿◈;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ღ✿◈,不得在境内发行ღ✿◈、散发ღ✿◈。

  第二十条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ღ✿◈、地址ღ✿◈,书号ღ✿◈、刊号或者版号ღ✿◈,出版日期或者刊期ღ✿◈,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ღ✿◈。

  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ღ✿◈,不得销售ღ✿◈、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ღ✿◈,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ღ✿◈、出租ღ✿◈、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ღ✿◈。

  第二十三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ღ✿◈、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ღ✿◈,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ღ✿◈。

  第二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ღ✿◈,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ღ✿◈,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ღ✿◈;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ღ✿◈,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ღ✿◈,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ღ✿◈。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ღ✿◈、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ღ✿◈、注册商标图样ღ✿◈、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s8sp直接进入路线ღ✿◈,以备查验ღ✿◈。

  第二十五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ღ✿◈、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ღ✿◈,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ღ✿◈;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ღ✿◈,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ღ✿◈。

  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ღ✿◈,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ღ✿◈、半成品ღ✿◈、废品和印板ღ✿◈、纸型ღ✿◈、底片ღ✿◈、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ღ✿◈,不得擅自留存ღ✿◈。

  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ღ✿◈,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ღ✿◈;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ღ✿◈,不得在境内销售ღ✿◈。

  第二十九条印刷布告ღ✿◈、通告ღ✿◈、重大活动工作证ღ✿◈、通行证ღ✿◈、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ღ✿◈,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ღ✿◈,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ღ✿◈。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ღ✿◈,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ღ✿◈,以备查验ღ✿◈;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ღ✿◈。

  印刷机关ღ✿◈、团体ღ✿◈、部队ღ✿◈、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ღ✿◈,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ღ✿◈、工作证ღ✿◈、会员证ღ✿◈、出入证ღ✿◈、学位证书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ღ✿◈,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ღ✿◈。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ღ✿◈。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ღ✿◈、样张ღ✿◈;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ღ✿◈、样张的ღ✿◈,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ღ✿◈,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ღ✿◈、“样张”戳记ღ✿◈,并妥善保管ღ✿◈,不得丢失ღ✿◈。

  第三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ღ✿◈,必须验证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ღ✿◈,并通知申请人ღ✿◈;逾期不作出决定的ღ✿◈,视为同意印刷ღ✿◈。

  第三十一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ღ✿◈、资料ღ✿◈、图表等ღ✿◈,不得印刷布告ღ✿◈、通告ღ✿◈、重大活动工作证ღ✿◈、通行证ღ✿◈、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ღ✿◈,不得印刷机关ღ✿◈、团体ღ✿◈、部队ღ✿◈、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ღ✿◈,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ღ✿◈、工作证ღ✿◈、会员证伟德bv国际体育ღ✿◈、出入证ღ✿◈、学位证书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ღ✿◈,不得印刷宗教用品ღ✿◈。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ღ✿◈,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ღ✿◈;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ღ✿◈,不得在境内销售ღ✿◈。

  第三十三条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ღ✿◈,不得销售ღ✿◈、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ღ✿◈,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ღ✿◈、出租ღ✿◈、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ღ✿◈。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ღ✿◈,由公安部门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ღ✿◈,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ღ✿◈、设备ღ✿◈,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ღ✿◈;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ღ✿◈,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伟德bv国际体育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ღ✿◈,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ღ✿◈,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ღ✿◈。

  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责令停业整顿ღ✿◈,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ღ✿◈,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ღ✿◈;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ღ✿◈,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ღ✿◈,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s8sp直接进入路线ღ✿◈、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ღ✿◈,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ღ✿◈;

  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ღ✿◈、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ღ✿◈,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ღ✿◈、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ღ✿◈,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ღ✿◈,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s8sp直接进入路线ღ✿◈,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ღ✿◈;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ღ✿◈,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ღ✿◈、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ღ✿◈: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ღ✿◈、承印登记制度ღ✿◈、印刷品保管制度ღ✿◈、印刷品交付制度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ღ✿◈;

  (三)变更名称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ღ✿◈,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ღ✿◈,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ღ✿◈;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ღ✿◈,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ღ✿◈、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ღ✿◈、保密工作部门ღ✿◈、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ღ✿◈。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ღ✿◈;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ღ✿◈,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ღ✿◈,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ღ✿◈,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ღ✿◈;

  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ღ✿◈;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ღ✿◈,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ღ✿◈,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ღ✿◈、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ღ✿◈、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ღ✿◈;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ღ✿◈、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ღ✿◈,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ღ✿◈,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ღ✿◈,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ღ✿◈;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ღ✿◈,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ღ✿◈。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ღ✿◈、广告宣传品ღ✿◈,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ღ✿◈、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ღ✿◈,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ღ✿◈,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ღ✿◈;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ღ✿◈,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ღ✿◈,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ღ✿◈,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ღ✿◈;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ღ✿◈,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四)伪造ღ✿◈、变造学位证书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ღ✿◈、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s8sp直接进入路线ღ✿◈、人民团体公文ღ✿◈、证件的ღ✿◈,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ღ✿◈;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ღ✿◈,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ღ✿◈;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伟德bv国际体育ღ✿◈,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ღ✿◈,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ღ✿◈;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ღ✿◈,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ღ✿◈:

  (一)印刷布告ღ✿◈、通告ღ✿◈、重大活动工作证s8sp直接进入路线ღ✿◈、通行证ღ✿◈、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ღ✿◈,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ღ✿◈,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ღ✿◈;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ღ✿◈,擅自印刷布告ღ✿◈、通告ღ✿◈、重大活动工作证ღ✿◈、通行证ღ✿◈、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ღ✿◈;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ღ✿◈、变造学位证书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ღ✿◈、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ღ✿◈、人民团体公文ღ✿◈、证件的ღ✿◈。

  印刷布告ღ✿◈、通告s8sp直接进入路线伟德bv国际体育ღ✿◈、重大活动工作证ღ✿◈、通行证ღ✿◈、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ღ✿◈,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ღ✿◈,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ღ✿◈,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ღ✿◈: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ღ✿◈、半成品ღ✿◈、废品和印板ღ✿◈、纸型ღ✿◈、印刷底片ღ✿◈、原稿等的ღ✿◈;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ღ✿◈、样张的ღ✿◈,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ღ✿◈、样张上未加盖“样本”ღ✿◈、“样张”戳记的ღ✿◈。

  第四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ღ✿◈;逾期未办理的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ღ✿◈。第四十四条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ღ✿◈。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ღ✿◈,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ღ✿◈。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ღ✿◈;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伟德bv国际体育ღ✿◈。

  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ღ✿◈、公安部门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ღ✿◈,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ღ✿◈,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ღ✿◈。